電子報第四十六期(94.02.20.)                                                                                             92.09.18創刊

一、著作權法制發展

1.美國著作權局為解決「孤兒著作」之利用困境覓良方

著作權局此次所提出的議題為,若某一著作找不到著作權人,也沒有人出面主張著作權,這種「孤兒著作」是不是仍有必要一定要取得授權才能利用?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則公眾是不是就沒有機會接觸到很多有文化價值的「孤兒著作」,許多想要依「孤兒著作」繼續創作出衍生著作的創作行為,也不可能進行。

2.挪威將修正著作權法允許拷備自己買的正版CD

挪威政府2005年2月11日提案,將修正著作權法,允許消費者將自己購買的正版CD燒錄為另一片CD備檔,但不得轉換為MP3。這項修正案引起不同的反應。贊成者認為法律明確地規範CD備檔,可以釐清消費者是否違法的疑慮,反對者則質疑,為何CD備檔可以,轉換為MP3就不行。

二、著作權時事分析

1.卡拉OK的著作權爭議

唱卡拉OK是一種全民運動,很多飯店旅館等業者,為了招徠顧客,會在營業場所設置電腦伴唱機供顧客點唱,這就會涉及許多複雜的著作權問題。這些業者們為了合法經營及降低成本,與伴唱機製造商簽署電腦點歌伴唱系統設備及歌曲版權出租契約,讓顧客歡唱卡拉OK,怎料最後還是被訴侵害著作權,真弄不清倒底問題出在那裡。

2.刺青侵害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著作人對於未發行的美術著作,享有公開展示的專有權利,不過,第五十七條也規定,美術著作的原件或合法重製物的所有人,公開展示該美術著作,是一種合理使用的行為,不必經著作人的同意。球星在球場上或其他公開場合,展現身上的刺青,和買一幅畫的公開展示一樣,可以主張第五十七條的合理使用,不必獲得刺青著作人的同意,但在鏡頭前面顯露出刺青圖案,既然是該圖案的利用,但與單純的現場親身展現不同,也難怪里德要出面主張著作權了。

三、著作權大哉問

1.咖啡廳播放買來的CD是否要經過授權?

公開的營業場所用錄音器材現場播出錄音帶,或用擴音器將廣播電台播出的音樂對公眾播放,是公開演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的行為。這些行為,都必須依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獲得授權及付費,否則就會構成著作權的侵害。這不是我國特有的規定,而是世界性的規定。通常,這些授權及付費手續,都是透過著作權仲介團體的運作而完成。

2.將電視所播出電影錄製下來有無違法?

關於以錄影設備錄製電視節目之合理使用範圍,1984年Sony Corp. of America v. Universal City Studios, Inc., 464 U. S. 417 案中,美國最高法院法官以五票對四票之表決,認為Sony公司的錄影設備主要是作「時間轉換(time shift)」之功能----供個人將得自由利用之著作(電視節目)錄製下來供以後再觀賞,而非作為營利使用,因此構成合理使用。依此判例,若是以此作為長期保存,建立自己私人電影資料庫,以取代影片出租與購買,供自己日後不定時觀賞,還能不能成為合理使用,就有疑義。至於將錄製下來的交給家庭以外的人看,或受朋友委託代為錄製,不問是否營利或散布,應該都不在第五十一條的範圍內。

3.仙佛降壇透過鸞生"創作"之成果可受保護嗎?

仙佛不是自然人或法人,不能成為創作著作之人﹔鸞生僅是仙佛的代言,自無創作意識,故亦不是創作著作之人,則仙佛降壇透過鸞生"創作"之成果,因無創作之人,無人可主張著作權,眾人皆可利用。

4.對方獅子大開口,請問該如何?

侵害著作權會有民刑事責任,和解可以避免刑事責任,但過高的民事賠償顯然不合理,這是法律制度不合理之處。如真無法以合理價格和解,可請司法機關協調合理賠償金,或待刑事判決結果後再談民事責任。此種案件應不致坐牢,若向司法機關承認錯誤,並說明對方要價過高,且網站已撤除該圖片,若無其他前科,又非屬重大侵害,當不會有過重刑責,通常可以微罪不舉、緩起訴、緩刑或易科罰金。

5.拍攝美術館外典藏品是否應經授權?

著作權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二、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三、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四、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觀眾所拍攝的,既是美術館置放於戶外廣場的立體作品,不管該作品是否公共藝術計畫下的產品,都不必未經授權,不構成侵害該立體作品之著作權。此一攝影具有創作性,得以攝影著作獨立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6.將作品交兩個廠商使用的爭議?

這案子的爭議要釐清的是,與南部廠商的關係,到底是著作財產權的轉讓還是著作利用的授權。如果是著作財產權的轉讓,當然不可以再給別人用﹔如果是授權,在不是專屬授權(俗稱獨家授權)的情形下,還是可以授權給別人。既然雙方沒有簽署書面合約作為憑據,就應主張僅是非專屬授權,對你才較有利。

7.可不可以擷取戲劇的影音片段提供大家下載?

擷取戲劇的影音片段提供大家下載,絕對是侵害著作權為。著作權法對於個人的合理使範圍用並無明確規定,第六十五條第二項僅作原則性規範,即要考量「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8.博碩士論文的著作權是歸學生還是指導教授?

學生撰寫的研究論文,如指導教授僅作大綱修正、方向指引、資料或意見之提供,再由學生獨立以文字表達撰寫,其間縱使教授之指正最具重要學術因素,然由於教授僅是在觀念思考方面之指導,並未實際參與文字表達撰寫,其著作人仍係實際為文字表達撰寫之學生,而非教授,學生僅需註明指導教授之名,以示尊重。

9.員工的姓名表示權與著作權法第16條第3項規定?

著作權法第16條第3項:「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著作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且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在廣告文案裡,公司不讓記者在文章上屬名,而以「廣告部企畫製作」之名替代,應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其既為職務著作,對於著作人之利益損害亦微。關於「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非不得以「廣告部企畫製作」之名替代為之。

四、著作權法逐條釋義

1.第三十二條(別名著作或不具名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期間)--甚麼是「別名著作」?如何計算保護期間?

2.第三十三條(法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期間)--法人的著作可以享有多久的著作財產權?

3.第三十四條(特定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攝影、視聽、錄音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保護多久?

4.第三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計算)--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怎麼計算?

五、新書簡介

1.「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

「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ISBN986-121-162-4),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四年八月上旬初版發行,每冊售價280元。本書係以「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觀念漫談」專欄中,精選出五十則有關著作權基本觀念之短文,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以近年所發生的著作權案例為主軸,兼具理論分析與實務運用,簡淺易懂,是認識著作權法的基本入門參考。

2.「著作權博識500問」

「著作權博識500問」(ISBN986-121-101-2),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四月中旬再版發行,每冊售價320元。本書係將近年來,各界在「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大哉問」專欄所提出關於著作權的疑義,精選出五百題問答,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值得作為近一步釐清日常所發生著作權爭議案件的進階參考書。

六、與「著作權筆記」主持人對話?

七、歷次已發行之電子報

八、取銷訂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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